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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9]2292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09-09-04 | 生效日期:2009-09-04 |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我校函授学院开展短期培训收费问题的函》(中校函[2009]5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你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校函授学院面向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和党校系统干部、师资开展的培训,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011号)有关规定执行。你校函授学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开展的培训,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你校函授学院按照补偿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你校函授学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你校函授学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三、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009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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