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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本市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补贴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9-26 | 生效日期:2009-09-26 |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农作物茬口和农时季节安排,推进全市机械化育插秧种植面积50万亩目标,调动农户或粮食生产合作组织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现就做好2009年本市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机械化育插秧种植水稻的农户或粮食生产合作组织。
二、补贴标准
根据市郊水稻机插秧的实际种植面积,市财政每亩补贴20元,由区县农委和财政部门按具体实施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种植的实际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三、分配方案
根据各区县上报的水稻机械化育插秧实际种植面积数,确定本年度市财政安排各区县的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参照市农委、市财政局(沪农委[2009]38号文)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的公示和面积核查等工作,确保面积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区县农委将方案于9月25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做好档案管理。认真做好机械化育插秧补贴明细档案,乡镇、村级都要有到户清册,区县制定汇总表,并保存好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清单,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真实有效。
(三)强化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虚报种植面积,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各级农委、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告知,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补贴政策,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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