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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函[2009]7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9-15 | 生效日期:2009-09-15 |
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佛价[2009]14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有关规定,贸促会佛山支会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可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2009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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