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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政办函[2009]3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31 | 生效日期:2009-08-31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对各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因遭受突发性急难险情和各类意外事故等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生活、实行一事一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持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实际居住房屋严重损坏或倒塌、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无自救能力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治疗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较大,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仍应承担较大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临时救助: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提供虚假证明的;
3.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4.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对因洪涝、台风、泥石流、雨雪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等 突 发 性 事 故 造 成 生 活 特 别 困 难 的 家 庭 , 一 次 性 给 予5000-20000 元救助。其中:
1.造成人员重伤或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救助;
2.造成人员死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 10000 元至 20000 元的救助。
(二)对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 30000 元。其中:
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市级、区级困难家庭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困难家庭,医疗费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当年自负和自理部分仍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具体如下:
(1)自负部分(扣除医疗救助后,下同)和自理部分合计达 5000 元(含)至 10000 元以下部分,给予 60%的救助;
(2)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 10000 元(含)至 2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 70%的救助;
(3)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 20000 元(含)以上部分,给予 80%的救助。
2.其他困难家庭的医疗费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后,其当年自负和自理部分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的方法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具体如下:
(1)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 30000 元(含)至 4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 30%的救助;
(2)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 40000 元(含)至 5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 40%的救助;
(3)自负部分和自理部分合计达 50000 元(含)以上部分,给予 50%的救助。
(三)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外),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 5000-20000 元的救助。其中:
1.造成人员重伤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 5000 元至10000 元的救助;
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2.造成人员死亡的,视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 10000 元至20000 元的救助。(四)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额不超过 3 万元。
(四)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在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薄及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相关证明;
3.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的复印件、享受市级医疗救助后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救助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可随时提出救助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原则上给予一次救助。
(一)申请救助的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调查,填写调查结果,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和救助内容的核实,并提出相关救助意见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四)市民政局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批,确定救助标准后返回至区民政局。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六、资金来源
救助所需资金规模由财政按上年当地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元/年的标准确定,市、区各承担 50%。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七、资金发放
救助资金由各区民政局按照市民政局审批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八、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九、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交警局、卫生局、信访局、总工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参加的市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政策。
十、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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