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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费[200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9-16 | 生效日期:2009-09-16 |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公安局:
为加强财政票据监管,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使用票据的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并商省公安厅同意,现就有关票据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时,应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
二、各级公安机关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持《财政票据购领证》到当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按财政票据发放渠道到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统一购领。
三、凡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5号),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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