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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舟山市区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0-20 | 生效日期:2009-10-20 |
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价法[2003]75号)、《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浙价房[1999]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舟山市区商品住宅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宅实施管道燃气配套设施预埋是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必要的配套部分,城市燃气设施建设企业向新建商品住宅实施管道燃气配套建设时,可向商品住宅开发单位收取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商品住宅开发单位应将交纳的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计入新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成本,不得再向用户价外收取。新建商品住宅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由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户内设施费组成,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元计收。户内设施费包括燃气计量表后材料(一个计量表、一个火嘴、计量表至房屋设计燃气灶具位置的户内管材)及人工费。
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新建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元计收,每套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政府有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执行。
二、对未预埋管道燃气设施的住宅,居民用户要求城市燃气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时,城市燃气企业可向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按每套3000元计收。
三、非居民用户要求城市燃气企业供应管道燃气且燃气设施工程由城市燃气企业建设的,城市燃气企业可向该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具体标准由供用气双方根据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和施工等费用及燃气使用流量费协商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在建或建成未出售的商品住宅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已预售的,预售合同约定在房价外由购房户另外缴纳并符合价格政策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由购房户另外缴纳的,由商品住宅开发单位承担;未预售,但已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装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收费标准计入开发成本,不再在房价外另收。
五、原舟价(98)58号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舟山市物价局
20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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