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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9]10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2009-10-16
 

各区县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落实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更名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或区县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5601。对2009年1月1日以来缴入财政专户收入应调整缴入国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相关管理规定,在新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暂按更名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09年10月1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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