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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9-10-16 | 生效日期:2009-10-1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09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项目范围
2009年重点支持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优先支持《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09]365号)内的推广实施项目。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项目条件
1、企业年生产规模在300万吨钢以上;
2、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一定的现场自动化基础条件,或经过适应性改造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对数据采集的要求;
3、优先支持采用《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09]365号)中第一类型能源管理中心技术(即将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进行有机、一体化集成,实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管控一体化设计,系统和应用功能比较完善)的项目;
4、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5、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7、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应严格把关,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
三、时间要求
请你们于10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装订整齐,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光盘。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经建司: 谢秉鑫 李成 68552977、2599
工信部节能司: 文世恩 袁令 68205367、5368
附件:(略)
1. 2009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汇总表
2. 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建司
工信部节能司
200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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