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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9-15 生效日期:2009-09-15
 

市区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9]32 号),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制订了《丽水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9]32 号),进一步规范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资助对象及要求
  1.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的扶持重点是在丽水市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商贸企业。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3.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单独享受市政府政策的企业不在此列。
  4.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有关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企业,不予享受本专项资金。

  二、资金资助条件及标准
  1.对大型商贸设施项目建设的补助。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新建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项目,商业特色街区、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以及其他符合规划要求的大型商贸设施项目,且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或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下同),按工程实际支付额给予2%的资助,但最高限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
  2.对连锁经营企业的补助。
  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到城市社区、新区(开发区)和农村发展放心食品、绿色农产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音像书报、药品、旅游商品、农资、再生资源等行业连锁经营网点的,对连锁直营门店总数在10个以上的连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电子商务建设的资助。
  对商贸流通门户网站、电子交易信息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资助,最高限额为20万元。
  4.对特色会展的补助。
  对经政府或授权部门同意,在市本级通过市场化运作举办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实际未出资)全市工业产品、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和市场推广的重要展会、商贸洽谈会,且成效突出的,根据规模和影响力大小,分别给予举办单位3-5万元的补助。
  5.对商贸企业规模经营的补助。
  (1)获得经省级商贸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流通企业”、“重点市场”及其他有关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奖励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2) 对年度经营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实际缴付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不含石油、烟草等),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的专业市场,且实现地方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商贸服务业标准化示范社区的补助。
  开展“丽水市商贸服务标准化示范社区”创建评选活动,对入选的示范社区分别予以授牌、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资金申报
  1.符合大型商贸设施项目建设和电子商务建设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投产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2)有关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3)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5)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其他证明材料。
  2.符合连锁经营奖励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2)连锁门店清单;(3)连锁直营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连锁直营门店店内店外照片各一张;(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
  3.符合特色会展资金补助的单位,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2)政府或授权部门文件;(3)展会照片内外各两张;(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
  4.获得经省级商贸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流通企业”、“重点市场”及其他有关荣誉称号的,或者获得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称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2)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文件、证书等);(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其他证明材料。
  5.对年度经营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实际缴付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额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
  6.对入选“丽水市商贸服务标准化示范社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2)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文件、证书等);(3)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批
  申报资助的企业应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式四份),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送相关部门(市直企业报市经贸委、莲都区企业报区经贸局、市经济开发区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审核,经上述部门审核后,会同市(区)财政局审定,并报市(区)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五、资金的监管
  1.获得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提交给市(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企业单位收到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后,按现行的财务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2.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莲都区经贸局、莲都区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开发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并取消其今后3年本专项资金的扶持资格。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关于明确执行丽政发〔2005〕46号文件有关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丽经贸内贸〔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略)

浙江省丽水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2009年09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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