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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9-17 生效日期:2009-09-17
 

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宣传部、发改委、经济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经[2009]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哈尔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规定及省财政厅等十个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经[2009]5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是国家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关注环境民生、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一项重要决策。通过汽车以旧换新,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汽车更新步伐,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有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资金。具体条件如下: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须一致;报废车辆与换购的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类型、型号、品牌以及报废、换购新车时间先后均无限制。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符合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 补贴资金的申请:符合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9月25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主);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车主);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市商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市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三)、补贴资金的发放:市商务、财政和环保部门对车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市财政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为了加强对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商务、财政、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哈尔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联席会制度。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二)、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区、县(市)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三)、部门职责。市商务、财政、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政策业务培训工作;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会同财政、环保、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违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分支机构。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和审核发放工作;及时汇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办理完结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会同商务部门搞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解读和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宣传解答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和法规。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各区、县(市)商务、财政、宣传部、发改委、经委、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广泛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的宣传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人员,落实责认,确保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商务、财政、公安、环保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正确使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按月上报汽车以旧换新统计信息和工作情况总结。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要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地址、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规范经营,禁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违法行为发生。

  六、责任追究 
  (一)、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二)、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交通局
市工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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