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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厅财字[2009]205号 |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发文日期:2009-09-17 | 生效日期:2009-09-17 |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加强和规范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采购产品应首先考虑采购国货,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和变更采购方式。
二、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财务等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要对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认真准备各项申报资料,并在上报前进行严格审核,合格后才能上报。
三、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均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组的人数和构成必须符合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专家和专家组出具的意见必须明确,意见不明确的,不能作为审批依据。
四、对于违反两个《办法》规定,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的单位,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将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交通运输部
2009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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