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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9-09-15 生效日期:2009-0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签订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明确规定,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下乡资格。

  现将尚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予以通报,此名单中的生产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销售的产品不再享受下乡补贴政策。

  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落实到乡镇财政部门。

  附件:不再享受下乡补贴政策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年09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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