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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企业及哈尔滨铁路局分离办社会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企[2009]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9-29 生效日期:2009-09-29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自我省实施省属企业及哈尔滨铁路局分离办社会政策以来,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哈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分离办社会政策,稳步推进省属企业中小学、公安机构,以及哈铁中小学、职业教育、幼儿园移交办社会工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按移交政策确定的经费补助基数拨付资金,为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近期,部分市县教师反映因当地财力紧张未能及时兑现工资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及哈铁分离办社会经费保障工作,按照省领导批示精神,现将企业分离办社会有关经费保障政策再次予以明确,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省属企业移交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经费补助政策。自2004年我省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政策以来,省属企办中小学校和公安机构陆续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省级财政每年以经费补助基数的形式将资金下拨各市县,2009年省级财政预借3.84亿元资金,确保了省属企办中小学校和公安机构经费支出。按照现行分离办社会政策,省级财政经费补助基数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各市县接收省属企办中小学校和公安机构以后发生的增资因素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进一步明确哈铁移交中小学、职业教育、幼儿园经费补助政策。2005年全省共接收哈铁中小学、职业教育、幼儿园119个,接收中小学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职业教育和幼儿园在职人员12601人,哈铁承担2005至2007年三年过渡期内经费。针对部分市县反映过渡期内政策性增资问题,哈铁和省财政已共同安排资金予以全部解决。从2008年起,通过中央财政经费补助基数将资金下达各市县,中央财政经费补助基数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各市(地)县接收哈铁中小学、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后发生的增资因素由地方财政负担。同时,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将哈铁移交中小学、职业教育、幼儿园纳入到第一批、第二批规范津补贴省级财政托低补助范围。

  三、切实加强省属企业及哈铁分离办社会经费保障工作。经费保障工作事关广大教师和公安干警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着眼大局,对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经费补助基数以外的增资因素,要积极筹措资金,切实承担起经费保障的责任,确保地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接收省属企办中小学校和公安机构正常运转和队伍稳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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