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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实行分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9]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10-21 | 生效日期:2009-11-01 |
省人防办:
你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实行省市分成的函》(黑人防函[2009]20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各市(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实行省与市(地)分成。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各市(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按照1:9比例实行省与市(地)分成。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和上述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省级分成收入用于全省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建设,市(地)级分成收入仍按照现行规定用途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三、本批复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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