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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综[2008]13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4 | 生效日期:2008-07-24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现发布北京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保留的收费,其中收费项目和标准到期的应及时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取消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市、区县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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