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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9年记账式国债、特别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9]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9-01-08 | 生效日期:2009-01-08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规范管理、简化程序、保证国债工作顺利进行,现就2009年记账式国债、特别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还本付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记账式国债和特别国债
(一)记账式国债和特别国债到期或付息日(以下简称兑付日)前6个工作日,暂停办理该期国债的转托管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应于兑付日前4个工作日将本公司当期国债托管数额报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
(二)国债登记公司对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报送的托管数额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于兑付日前7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拨款申请书"。
(三)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向国债登记公司核拨兑付资金,拨付时间为跨市场国债、交易所市场国债兑付日前2个工作日,银行间市场国债兑付日前1个工作日;国债登记公司于收到兑付资金的当日,将相应数额的资金转拨给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四)到期记账式国债债权登记日为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债权登记日后即行摘牌;付息记账式国债和特别国债债权登记日为兑付日前1个工作日。凡于债权登记日闭市后仍持有当期国债的投资人,为当期国债本息所有者,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等,应于兑付日当日营业开始前,将兑付资金拨至各投资者资金账户。
(五)付息记账式国债和特别国债支付利息后,各交易场所应对其代码作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六)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非上市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和特别国债,其兑付资金的申请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储蓄国债(电子式)
(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付息和兑付资金的申请办法比照上述记账式国债规定办理。
(二)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或到期日前15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
(三)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资金清算日向财政部报送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报表和"预算拨款申请书",提前兑取资金清算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当期国债发行文件规定办理。
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债信誉和投资者利益,各交易场所和登记公司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并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遇有重大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到期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情况明细表.doc
2.2009年付息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情况明细表.doc
财政部
2009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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