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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民救发[2009]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19 | 生效日期:2009-06-19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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