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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民救发[2009]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6-19 生效日期:2009-06-19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doc

上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6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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