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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10-03-17 | 生效日期:2010-03-17 |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一)新年(1月1日),(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5月1日),(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0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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