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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办、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农办[2009]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4-13 | 生效日期:2009-04-13 |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前发《关于鼓励销售杭产名优农产品的若干意见》(杭农产办[2005]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解决农产品卖难买难和农民增产不增收等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双向流通网络建设,特制定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每年从市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杭州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在年度市财政专项资金额度内,开展我市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扶持工作。
二、项目内容与补助标准
㈠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工程项目
1、专业交易市场的提升改造:结合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对原有专业交易市场进行资源整合,改进交易方式、扩大交易规模、引入现代交易手段和完善市场配套等。新建的专业交易市场必须要符合现代交易市场的要求进行建设。
2、新建专业交易市场:新建和改造的市场要符合环保要求,节水、节电、增效效果明显。市场废弃物净化处理率达100%,实现循环再利用与资源化综合利用并达标排放。
新建和改建的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达到省级一星级市场建设要求,且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产地市场1亿元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金补助。
㈡市内农产品专卖店工程项目
在杭州市范围内开设农产品专卖店,农产品专卖店要求有专门的独立门店,销售的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并要设立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营销、统一结算,每个门店年交易额在200万元以上,并对扩大企业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影响;专卖店内环境优美,台帐清晰,一年内无消费者投诉。
市内农产品专卖店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门店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金补助。
㈢农产品现代物流业工程项目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发展农产品物流节点,主要包括农产品物流中心、物流园区、集散市场、物流活动转换地(仓储、加工)、运输转换地(车站、码头)。农产品物流节点要有明显的杭州市农产品物流标志,有专门的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开展为我市农产品进行物流活动,具有一定的规模(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符合环保要求,节水、节电效果明显,台帐清晰,年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
农产品现代物流业工程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每个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
㈣市外农产品专营店项目
1、在市外设立杭州市名优农产品专营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1)杭产农产品销售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按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2)杭产农产品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以上单项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享受农产品专营点奖励政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由企业、工商业主或个人单独经营;(2)专营点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各项手续完备,依法经营;(3)与本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常年稳定的产销关系。
三、项目申报及验收
每年4月底前,由各区(县、市)农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年度计划实施的上述三大类工程项目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农办。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全市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每年10月15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各区(县、市)农办提出验收申请,10月底以前由各区(县、市)农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农办;由市农办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项目检查验收。
四、资金拨付及管理
在下达三大类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时,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补助标准先预拨50%补助资金;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补助资金。市外农产品专营店项目补助资金,待检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推进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是促进我市农村流通市场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现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市)要制订培育目标和扶持政策,落实财政扶持资金,除市内农产品专营店工程项目和市外农产品专营店项目外,当地财政相应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财政补助标准(淳安县除外)。
各地农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各实施单位必须出具原始凭证,凡发现有出售假冒伪劣农产品、虚报经营业绩、提供虚假原始凭证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对由于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财政资助项目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上述条款由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省杭州市农办
财政局
200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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