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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参加商务部赴台采购活动的企业实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贸发对台[2009]3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6-29 生效日期:2009-06-29
 

各相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商务部组织的赴台采购活动,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参加商务部组织的赴台采购活动的厦门市非生产性贸易企业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奖励对象:参加商务部统一组织的赴台采购或签约团组的厦门市非生产性贸易企业

  二、 奖励范围: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关自台湾地区进口的商品

  三、 奖励标准:
  (一)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贸易项下的自台进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进口额每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补助。
  (二)台湾水果的进口额纳入总的进口额,但不再重复给予补贴。

  四、申报程序:
  (一) 申报资料:
  1.企业填报《参加商务部赴台采购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填报的一般贸易进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2.参加商务部赴台采购或签约团组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时间: 2010年1月20日-2月2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 申报地点: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对台处(地点: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3室,电话:5302512,传真:53025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参加商务部赴台采购奖励申报表

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6月2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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