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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城乡低保农村困难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教财[2009]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27 生效日期:2009-08-27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局(总公司),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5号),经研究,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免除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农村困难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同时对市教委等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5号)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学费学生范围
  (一)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涉农专业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以及重残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二)纳入北京市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二、免收学费学生资格认定
  (一)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二)重残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出具重残人家庭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重残人”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三)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四)涉农专业指就读教育部2000年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农林类等专业的学生,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农村水利工程技术。
  (五)纳入北京市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将现行中等职业学校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2500元

  四、经费补助办法
  (一)本次政策调整涉及2009年9月-2010年8月学年度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
  (二)自2010年秋季起,所涉及补助资金分别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按原有补助比例安排经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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