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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远洋渔业项目专项经费申请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农[2009]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8-14 生效日期:2009-08-14
 

各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远洋渔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256号)、《深圳市远洋渔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农[2009]11号),为贯彻落实我市远洋渔业扶持政策,促进我市远洋渔业快速发展,自即日起开始受理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项目专项经费的申请工作,请申报单位按照《深圳市远洋渔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远洋渔业项目专项经费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应坚持事实求是,对申报材料负责。请申报单位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农林渔业局海洋与渔业处和市财政局农业处各2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袁振江,联系电话:0755-82105210
  孙 强,联系电话:0755-83938792

  附件:深圳市远洋渔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远洋渔业专项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远洋渔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扶持远洋渔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洋渔业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远洋渔业专项经费子项,用于扶持我市远洋渔业的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的申报、拨付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等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农林渔业局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专项经费申报通告;
  (三)受理专项经费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和实施情况,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远洋渔业的发展趋势与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二)会同市农林渔业局发布专项经费申报通告;
  (三)会同市农林渔业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将专项经费拨付到各远洋渔业企业;
  (四)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检查;
  (五)会同市农林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远洋渔业的发展趋势与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有关远洋渔业企业的职责:
  (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二)对专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有关规定提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对《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对专项经费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扶持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扶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及远洋渔船。

  第十条 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具体扶持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支持企业新建符合国家资助规定的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玻璃钢冷海水金枪鱼延绳钓船和大型鱿鱼钓船等远洋渔船,对已获取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经费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同步给予资助;对符合国家资助标准,但未能获取资助的船只,专项经费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资助。
  (二)企业购买二手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1000总吨以上,船龄20年以下)、大型鱿鱼钓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5年以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带有入渔配额、350总吨以上,船龄15年以下),专项经费给予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25%的资助,资助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8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三)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超低温运输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5年以下)和其他远洋渔船(1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经费给予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15%的资助,其中新建和二手超低温运输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200万元、800万元,新建和二手其他远洋渔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
  (四)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船,必须在取得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后,自捕水产品每年 的回运量达到以下比例:金枪鱼不低于10%(此款待深圳远洋渔业基地超低温冷库建成后执行),鱿鱼不低于50%,经济鱼类不低于60%,方可享受以上资助。
  (五)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5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深圳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得享受以上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专项经费给予资源使用费50%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进入我市水产品交易市场的远洋自捕水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资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资助100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资助1000元,其他鱼类每吨资助300元。

  第十三条 总部设在深圳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深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5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不少于4艘),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分支机构设在深圳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深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5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不少于3艘),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规定》第四条第3款“其他远洋渔船”主要指生产金枪鱼、类金枪鱼延绳钓船及生产普通经济鱼类的拖网、围网、定置网等作业类型的远洋渔船。《规定》第四条第4款“金枪鱼”主要指经济价值较大的金枪鱼、蓝鳍金枪鱼、大眼金枪鱼、黄鳍金枪鱼、长鳍金枪鱼等5种。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市农林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应当联合公开发布专项经费申报通告。

  第十六条 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受理远洋渔船专项经费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考察、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专项经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农林渔业局和市财政局:
  (一)新建远洋渔船申请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或审计报告;
  5.农业部渔船建造审批件;
  6.远洋渔业项目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7.造船合同书;
  8.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
  9.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10.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量证明;
  11.已获取国家补贴有关证明材料(只限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渔船);
  12.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13.入渔配额证明(只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4.企业银行账号;
  1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二手远洋渔船申请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或审计报告;
  4.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5.渔船买卖合同书;
  6.设备改造合同书及购买设备发票;
  7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8.自捕水产品回运量证明;
  9.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10.入渔配额证明(只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1.企业银行账号;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境外资源使用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3.境外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报告;
  4.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相关票据或证明;
  5.企业银行账号;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申请表);
  2.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3.入渔配额证明(只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4.远洋自捕水产品海关报关单;
  5.进入水产品交易市场的远洋自捕水产品具体数量证明;
  6.远洋渔船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7.企业银行账号;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国内外大型远洋渔业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申请奖励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含专项经费申请表);
  2.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在深圳注册资金证明;
  5.在深圳注册的5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吨位证书;
  6.企业银行账号;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八条 市农林渔业局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九条 市农林渔业局、市财政局应当将拟资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和资金计划在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下达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拨付的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农林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将专项经费拨付到各远洋渔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要求,对于符合扶持条件的远洋渔船船只补贴,补贴资金将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 境外资源使用费、自捕远洋水产品回运费补贴以及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奖励,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并将有关补贴及时发放到有关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专项经费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农林渔业局、财政局报告远洋渔船生产以及自捕远洋水产品回运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资金管理出现失误,或与远洋渔业企业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由市农林渔业、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林渔业局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对办法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深圳市扶持远洋渔业发展若干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
2009年08月14日

深圳市远洋渔业企业申请专项经费资助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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