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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9]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19 | 生效日期:2009-08-19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及调整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分成的函》(黑公函[2009]5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在第二代身份证制作发放工作中,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全省制证材料的定购和管理,制证信息的技术指导,证件制作信息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接收全省报送的制证信息进行制证和发放,对制证的全程进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制证信息的技术处理、审查和指导,向省公安厅报送本地区制证信息等项工作;县级公安机关及所属派出所负责身份证申请受理,制证信息采集、审核和向市(地)级公安机关报送,以及身份证的具体发放等项工作。根据事权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省、市(地)、县(市)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继续实行定额分成。
具体分成办法见下表: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分成表
单位:元
项目
每证收费标准
省级分成
市(地)级分成
县级分成
申领、换领
20
17.5(含国家13)
1
1.5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40
20(含国家13)
7
13
二、鉴于居民临时身份证由市(地)、县级公安机关制发和管理,因此,居民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由市(地)、县级公安机关收取后全部作为市(地)、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不实行分成。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收取,并按照分成额分别缴入省、市(地)、县级国库。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分成办法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期满前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如需继续实行分成,请提前2个月申报,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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