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政办发[2009]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26 | 生效日期:2009-06-26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关于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拉动农村消费,带动汽车产业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通过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财政补贴对象和范围。
1、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政策实施期限内新购或换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均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享受财政补贴。
2、补贴范围。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或新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限购1辆,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新购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新购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微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在1.8吨以下(含1.8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含1.3升)、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3、实施期限。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1、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必须是已经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微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轻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微型客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企业及产品目录》),经过国家强制认证并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2、农民新购摩托车,必须符合我市现行的摩托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购买已经列入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公布的《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方可享受补贴。
3、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已经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授权经销商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并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4、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车主应当提供完备的车辆报废材料。其中: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的车辆须取得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的车辆须取得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车主要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
对农民新购或换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新购符合规定的微型客车、摩托车按以下标准予以财政补贴:
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3、以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四)产品购买和财政补贴申领。
1、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可以到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的销售网点购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汽车、摩托车产品。
2、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五)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及兑付。
1、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乡镇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填报正确性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40号)要求,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2、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车辆信息、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信息及农民户口本信息录入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补贴资金额度,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使用档案,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
算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三、组织实施
各相关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切实把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抓实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汽车摩托车下乡领导及工作机构,抓好落实,搞好服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由市农委、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负责开展需求调研,制定工作方案,通报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组织区县及乡镇财政部门做好资金调度安排,开展业务培训,完善档案管理,做好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和沟通交流。
市环保局按照本市环保相关政策要求,筛选符合标准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示。
市农委商市委宣传部,协调市属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及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相关生产企业及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办理下乡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手续和报废汽车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进行指导,监督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2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市商务委负责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和汽车报废的组织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经销商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依据各自职能对《企业及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各相关区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县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于每月8日前上汇总上报相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将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各部门对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措施。(市农业局咨询投诉电话:12316)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财政局咨询投诉电话:88549650)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经济与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购置补贴车辆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咨询投诉电话:12315)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投诉电话:12365)
各区县政府要落实监督和检查责任,杜绝任何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要定期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动态。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06月26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