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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执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22 | 生效日期:2009-06-22 |
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大榭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审核部分征占用林地项目的通知》(浙林资[2009]3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执收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期征占用林地面积不足1公顷的项目由宁波市林业局负责审核,同时由市林业局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出具《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专用票据》。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请按规定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户名: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33101983679050040377,开户银行:建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
二、按规定比例(省、市、县为5:15:80)分成的省、县级收入每半年结算一次,分别上缴省级财政及返还各县(市、区)财政。
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征占用林地项目直接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求半年结算一次,并将省、市级分成部分分别在7月5日和1月5日前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计财处
2009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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