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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经贸工业[2009]5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7-08 | 生效日期:2009-07-08 |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30号)要求,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补助的地区包括清远、韶关、河源、梅州、惠州、肇庆、云浮、阳江、湛江、茂名、江门和潮州等市。
(二)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及粤经贸函[2008]1850号文所列的2007年、2008年关闭淘汰的企业(生产线)。
(三)落后产能设备已拆除,并经核查组现场验收合格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和汇总,对现场验收合格的企业,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不能申报省财政补助资金。
(三)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提出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申报时间
各有关市请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报送材料:申请报告、《申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情况表》(附件1)。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材料: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市2007-2008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额汇总表》(附件2)及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广东省落后水泥产能淘汰情况现场核查表》。
各市视财力情况,可参照省的补助标准,给予淘汰企业适当补助。
附件:
1、申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情况表(略)
2、 市2007-2008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额汇总表(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09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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