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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建[2009]49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9-08-21 | 生效日期:2009-08-21 |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是指对家电回收企业从消费者手中收购废弃旧家电然后集中运至拆解处理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的定额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电以旧换新各试点省市。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回收企业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 回收旧家电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试点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追缴补贴资金外,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略)
财政部
2009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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