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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26 | 生效日期:2009-08-26 |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浙政发[2009]4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取消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计量授权考核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年度检验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接此通知后,请各地及市级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以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附件: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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