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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财库[2009]1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8-14 | 生效日期:2009-08-14 |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我市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合肥市现行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与市直各部门(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定期进行预算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核对。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预算指标的核对。
2、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
3、往来性质资金的核对。包括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不含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对账的要求。
1、下达的预算指标科目与预算执行的预算科目一致。
2、财政支出数与预算单位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一致。
3、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的往来资金核算对应一致。
第二章 往来资金的核算
第五条 预拨经费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下达通知,各部门(单位)根据通知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单作账务处理:借:暂付款(其他应付款)---预拨XX经费,贷:暂存款(其他应收款)。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集中支付时在资金类型和预算管理类型中注明预拨款标识字样,方便单位核查。待预拨款项的预算指标下达后,各部门(单位)据此作账务处理: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并作相应的明细核算,同时,冲销原“暂存款”、“暂付款”科目。
第六条 对列支转暂存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下达通知(格式见附件一),各部门(单位)据此作账务处理:借:暂存款---XX项目,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下年支付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凭单,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暂存款-XX项目,并作相应的明细核算。
第三章 预算指标的核对
第七条 年初市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查询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指标与市财政局下发的预算指标科目、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等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给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协调并作修改处理。
第八条 当年追加(减)调整的预算指标,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在预算指标追加(减)报经批准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按照统一格式向对口部门(单位)下达指标调整书面通知。
第四章 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市直各部门(单位)实行按季对账。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截止上季度末的各项财政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认真填报《预算单位财政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情况对账表》(预算内)(附件二:表一)、《预算单位财政专户收支对账表》(预算外)(附件二:表二),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科目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审核后,如有错误于季度终了20日内反馈给对口部门(单位),并及时更正。每年12月20日前,进行全年预算执行数据总对账。如有差错,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于12月25日前反馈给对口部门(单位),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分单位、科目、收费项目、管理类型等发布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供各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核对。
第十二条 对预算科目进行调整,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下达科目调整通知,各部门(单位)据此作科目调整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拨付以前年度列支转暂存的款项,市财政局统一以“其他支出-年初预留”科目支付数据,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凭单作冲销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处理,不作当年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10日内,市财政局国库处将非税收入、预算内(外)资金支出情况、市财政局经建处将本年度基建项目列支转暂存及冲暂存情况分对口处室、分部门(单位)、分科目明细表经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后发布于市财政内网,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局)确认无误后并以统一格式(附件三)下发给各部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2009年08月14日
附件:(略)
附件一:列支转暂存项目通知书
附件二:表一、《预算单位财政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情况对账表》(预算内)
表二、《预算单位财政专户收支情况对账表》(预算外)
附件三:××年年终财政对账通知统一格式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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