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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预[2009]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16 | 生效日期:2009-06-16 |
有关市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要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集中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从目前各市上报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情况看,绝大部分资金没有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为使中央政策落到实处,请各市提供用自有资金安排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证明材料,没有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项目进行调整,优先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请各市于6月17日下班前,将证明材料或调整后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情况以政府文件报送省厅汇总,经省政府批准后报中央。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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