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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3-15 | 生效日期:2010-03-15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税款入库进度,加强国家预算收入管理,实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间的信息共享,将于2010年3月 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基本业务流程
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扣缴税款前,税务部门、纳税人、商业银行(信用社)三方必须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绑定委托缴税账号。
(一)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向国库系统发送扣款请求;
(二)国库校验扣款数据的逻辑关系无误后,转发扣款请求给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三)商业银行(信用社)从纳税人账户上扣款成功,则返回税务机关“扣款成功”信息;
(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为纳税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纳税人据此记账。
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对纳税人开户银行的要求
纳税人其开户银行必须已经加入财税库银关横向联网系统。企业要以企业名义开设的金融机构帐户;个体工商业户,凭业主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或个人储蓄帐户(卡)。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要确保其缴税绑定账户状态正常,能够正常转帐,如有变化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纳税人保证在办理委托缴税时,应保证账户余额超过应纳税额,确保账户能正常结算,否则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税款征期结束日或罚款、税务行政性收费期限限缴最后一日,为了确保款项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滞纳金产生,纳税人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提前半小时进行数据申报,税务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扣缴信息,若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数据申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纳税人承担。
特此通告。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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