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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卫生局关于长兴人民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湖发改费管[2009]1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22 | 生效日期:2009-06-22 |
长兴县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要求核定长兴人民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报告》(长价[2009]20号)收悉。根据《湖州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分类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长兴人民医院新设置病房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定长兴人民医院普通三人病房床位费标准为每床日29元;普通五人病房床位费标准为每床日25元。核定的床位费为上限标准,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核定的上限标准内适当下浮,同时应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二、上述床位费标准中已包括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
三、批复的床位费标准自2009年6月26日起执行。
浙江省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卫生局
2009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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