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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补贴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3-06 | 生效日期:2009-03-06 |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0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补贴享受对象
园区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领失业救济金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无单位就业经历,经创业培训合格后,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创业补贴的条件及标准
创业人员所办实体需是2009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实体正常经营、已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已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并依法缴交公积金。
对确认符合上述对象和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三、创业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4)就业困难人员相应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
(6)公积金登记证及相关缴费凭证;
(7)开户银行帐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为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另携带毕业证书。
2.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按月汇总,并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补贴汇总表》于每月25日前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园区财政局对材料审定后,将创业补贴拨付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4.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收到自办实体收据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创业补贴划至自办实体帐户;同时将创业补贴情况及时反馈给各镇,各镇应督促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及时做好动态管理模块的更新工作。
四、其他事项
1.创业人员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2.在失业救济金申领期间的创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3.本办法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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