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3-06 | 生效日期:2009-03-06 |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0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类型和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
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等创业项目。
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二、认定范围
1. 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指由镇投资新建、改建,经园区审核认定的基地。
2. 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指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或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
三、认定条件
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标准,安排具有园区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单位就业人员达60%以上,并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创业实体必须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公积金。
四、基地认定程序
1.各镇于每季末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上报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2.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汇总表》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对各镇上报基地实地考察,达到标准予以认定,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牌子;
4.对拟建创业孵化基地情况,各镇应事先向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园区劳动保障局上报筹建方案。
五、租金补贴程序
1.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于每年12月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3)《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4)工商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证;
(6)租房合同;
(7)租金发票(收据);
(8)公积金登记证及相关缴费凭证;
(9)银行帐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汇总,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汇总表》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园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定后,将租金补贴划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4.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收到创业实体收据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补贴划至创业实体的银行帐户。
六、补贴政策
1.对镇自建、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园区劳动保障局,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园区财政局根据其基建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对于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符合条件的园区户籍创业人员给予适当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为租金的20%,第二年为租金的15%,第三年为租金的10%,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配套服务
对 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由基地所在的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创业人员在认定的孵化基地创业,可享受配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创业咨询、帮助开业登记、实行减免租金扶持、提供后续咨询和指导等。各镇于每季末上报《苏州工业园区孵化基地配套服务情况表》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反映孵化基地运作 情况。
八、其他事项
1.对创业实体租金补贴实行先交租金,后补贴的办法。
2.各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提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3.国家限制的行业不予享受租金补贴,如:桑拿、网吧、按摩等。
4.进驻实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引导进驻实体到更大的空间谋求发展。
5.园区劳动保障局对创业孵化基地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达不到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6.本办法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03月06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