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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享受公积金补贴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3-06 | 生效日期:2009-03-06 |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0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公积金补贴适用对象
具有园区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单位就业人员可至户籍所在社区报名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培训合格人员自办实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公积金补贴: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实体正常经营、已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2.已办理公积金登记,并依法缴交公积金。
二、公积金补贴标准
创业人员享受公积金补贴的标准是:参加A、B类公积金的按B类公积金月缴交额下限补贴;参加C类公积金的按C类公积金月缴交额下限补贴。
三、公积金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符合享受公积金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应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享受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3)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4)《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5)公积金登记证及相关缴费凭证;
(6)自办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
(7)开户银行帐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按月汇总,并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享受公积金补贴汇总表》于每月25日前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园区财政局对上述材料审定后,将公积金补贴划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4.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收到自办实体收据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补贴划至自办实体帐户。
四、公积金补贴的管理
1.公积金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
2.创业人员需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欠缴公积金、中断缴纳公积金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公积金补贴。
3.在享受公积金补贴期间,自办实体中途停业或关闭,均不再享受公积金补贴。
4.享受公积金补贴的创业人员,应于每年4 月25日前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公积金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年检手续。
5.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冒领公积金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创业人员享受公积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本办法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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