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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3-06 | 生效日期:2009-03-06 |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0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享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实体正常经营、已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已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并依法缴交公积金;
2.自办实体需吸纳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交公积金。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二、定额补贴标准
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后,吸纳经过认定的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定额补贴。
三、定额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办实体,应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
(5)公积金登记证及相关缴费凭证;
(6)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7)就业困难人员相应证明材料;
(8)自办实体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开户银行帐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按月汇总,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汇总表》于每月25日前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园区财政局对材料审定后,将补贴拨付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4.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收到自办实体收据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划至自办实体帐户。
四、其它事项
1.自办实体未及时足额为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缴交公积金的,不予享受补贴。
2.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本办法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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