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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皖价费[2008]1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9 | 生效日期:2008-07-29 |
安徽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皖价费〔2008〕135号)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价费〔2008〕26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核定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费〔2007〕153号)试行期已满,鉴于此项收费主要涉及公交和出租车经营者,在当前油价上调、价格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暂不调整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原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二、请你们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求有关CNG钢瓶检验机构从大局出发,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费用等方法缓解成本上涨压力,确保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
各地凡具有合法资质的CNG钢瓶检验机构,在开展CNG钢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业务时,收费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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