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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政办发[2009]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2-23 | 生效日期:2009-02-23 |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管理办法
(2009年2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主要统计数据的管理,保障主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统计数据,是指各部门组织开展各类统计调查取得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方面的统计数据。主要统计数据的内容由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后,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确认。
第三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为主要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主要统计数据联审制度,与各部门共同做好主要统计数据的联审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内设置或明确统计职能机构,履行部门综合统计职责,统一管理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并对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需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联审确定后方可使用。其中,各部门通过系统内统计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应当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前会同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联审确定。
第六条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主要统计数据,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核准。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需要联审的主要统计数据,应当填写《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联审表》,并报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第八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各部门提交联审的主要统计数据要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应的辅助审核材料并作出说明和解释。双方应就主要统计数据的客观性、一致性认真协商,达成统一意见。
第九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在收到各部门正式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工作,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各部门收到复函后即可使用相关数据。对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主要统计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联审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联审确定,使用或擅自公布全市性主要统计数据的,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请市政府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查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或对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于每年年底将主要统计数据联审情况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本辖区主要统计数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2月23日
附件:无锡市主要统计数据联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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