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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进境台湾水果奖励及申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贸发对台[2009]1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3-03 | 生效日期:2009-03-03 |
各相关企业:
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展对台经贸业务,经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对进境台湾水果工作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水果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以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准,以下简称“企业”)。
二、奖励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进口报关单日期为准)期间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水果。
三、奖励标准:
(一)对于企业以“直航”运输方式从厦门口岸进口的台湾水果,每吨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对于企业通过“厦金航线”运输方式从厦门口岸进口台湾水果,每吨给予1200元的奖励。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地点: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对台处(地点: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3室,电话:5302512,传真:5302515)。
(二)申报时间: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该季度进口量。
(三)申报资料:
1.《2009年进境台湾水果奖励申报表》(一式叁份);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贰份);
3.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贰份);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贰份);
5.证明“厦金航线”运输方式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一式贰份)。
五、奖励款拨付:经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
六、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者,不予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本奖励政策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3月03日
附件:2009年进境台湾水果奖励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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