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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就[2009]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1-20 | 生效日期:2009-01-20 |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简复第B20082296号公文处理简复单精神,现就对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原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二、享受补贴办法
该类人员参照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先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填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附件),提供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复印件(无法提供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出具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证明)、《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延期缴纳联系单》及《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该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填写《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及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因到达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12个月的可按月计算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该类人员缴纳当期杭州市个体劳动者最低参保缴费标准缴费总额的1/2确定。
四、扶持期限
该类人员政策享受期限最晚至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其中在我市新的再就业政策实施以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我市新的再就业政策实施以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该类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1月20日
附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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