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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潮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潮府〔2008〕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18 | 生效日期:2008-07-18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国务院已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确保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址(粤府[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此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摸清我市第二、三产业的经济总量和布局;摸清我市全社会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普查最终成果将汇总出2008年全市九成以上的经济总量(GDP),同时将调整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年份)以来各年GDP总量、人均GDP及其增长速度,并重新计算出各地区万元GDP能耗及降低率数据。普查成果将检验我市近几年来经济发展业绩及节能降耗效果。普查汇总的各种经济数据,对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保质完成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我市经济总量的90%以上,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增加了能源消耗调查内容和对个体户的全面普查,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制,抓紧成立县、镇、村级普查机构,选调能胜任普查工作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
三、落实经费,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各地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工作必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依法普查,要求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潮州市政府
2008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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