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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厅财字[2009]19号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9-01-22 生效日期:2009-01-22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的严肃性,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都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规避。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在继续扩大范围和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采购质量和综合效益。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已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已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等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海事、长航、救捞、船级社四系统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除按规定要求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报批、备案、采购方式的变更等手续外,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结果和执行情况报部(财务司)备案。

  四、各单位要认真把握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较2007-2008年相关目录及标准的变化情况。在实际采购活动中,要注意将新增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要注重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采购列入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六、各单位要注重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要加大监督力度,在开展财务检查、日常审计、廉政执法检查时,要把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步实施监督,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信息公告、采购程序和专家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单据的审核工作,没有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发生的采购支出不予报销。

  七、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政府采购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并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和政府采购的要求,提出相应的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表格略)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01月2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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