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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确保重点支出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市府发[2009]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4-13 生效日期:2009-04-13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冲击,我市经济增速回落,企业效益下降,加上政策性减税让利政策不断出台,对财政收入增长产生了较大影响,也加大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在财政收支矛盾非常突出的形势下,为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支出需要,根据中央、省严格压缩行政成本的要求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市府发[2006]16号),现就规范预算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1、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办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科目和金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主要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费、公用经费及预留的专款中自行调剂解决。
  2、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突破预算。
  3、对年度预算下达后,部门、单位提出要求安排预算的报告,一律转到下一年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二、严格遵守预算追加程序
  4、预算下达后,对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因上级政策调整影响收支、自然灾害、重大事件以及部门提出的年初预算无法保障的经费,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转、批示,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市政府审批后,批示或抄告市财政局执行。
  5、对部门要求追加经费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追加条件和程序的,不予受理。
  6、市财政不直接受理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转、批示的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追加:⑴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半年内的。⑵财政已安排业务费或专项经费没有使用完毕的单位。⑶不实事求是,随意提出要求追加的报告。⑷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超预算、超规模的建设项目。

  三、大力缩减一般性支出
  7、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提出的关于公用经费、差旅费实行零增长的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缩减一般性支出。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财政拨款购置小车的,今年原则上暂停一年。⑵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原则上今年不再新批建设项目,已批项目要在批准的概算内进行设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⑶暂不提高市本级部门和单位的会议费、差旅费开支标准。⑷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共享。
  8、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等支出管理改革,使有限的资金用足、用好。

  四、规范财政预算供给范围
  9、对不属于预算管理范畴的非常设机构和项目,财政不予安排所需经费。确需列入预算和特殊事项需追加经费的,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10、对非公益性建设和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主要通过土地、政府经营性资产、特许经营权等政府资源的市场化运作解决。
  11、市本级对县(市)的补助应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主要以相对统一的财政体制性、财力性补助和专项资金支持等形式实现。除此之外,一律遵循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谁办事谁出钱。
  12、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04月1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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