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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4-10 | 生效日期:2009-04-10 |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9]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承销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以下简称“贴债0901”)利用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9年4月13日至15日, 2009年4月17日起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
二、“贴债0901”为低于票面金额发行的贴现式国债,期限91天,到期按面值偿还,到期日为2009年7月13日。
三、“贴债0901”在本所挂牌分销时,由承销机构自定价格进行分销;投资者认购申报单位为10张或10张的整数倍(1张为面值1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各自挂牌销售其所承销的国债;各承销商的证券简称分别由四个汉字组成,如:“招商证券”表示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国债;承销商的分销代码为1016**(本期国债上市后分销代码统一转换成“108001”)。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承销商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在分销期内,投资者申报买入“贴债0901”时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七、投资者须用证券账户(含基金账户)申报买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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