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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绍市劳社发[2009]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4-08 | 生效日期:2009-04-08 |
越城区人事劳动局,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诣的通知》(绍政发[2009]19号)规定,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本规定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结合社区建设或新农村建设需要开发、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包括“三保”(公共环境绿化保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环境安全保卫)以及“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公共车辆停放管理、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公共物业管理)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用工规范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情况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形式。全日制用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及报酬等。
三、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须事先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申报时,须填写《绍兴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需要认定岗位的岗位说明书;
3.公益性岗位用工要求(拟招用的人员对象、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等)
4.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的审核意见;
5.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材料。
四、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和标准
凡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绍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都可以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为:
1.非全日制岗位:仅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全日制岗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又分两种情况,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岗位补贴;安置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绍市劳社发[2009]27号文件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1.申请时间: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用后补”,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1月份各申请一次,每次可申请期限最长为12个的补贴。
2.所需材料: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须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册》(见附件),并携带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2)被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证》;
(3)相应时间的用人单位的月工资支付凭证;
(4)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需要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名册,并提供用人单位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的书面委托书;
(5)已核准的《绍兴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3.补贴拨付: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由财政局拨入用人单位指定帐户。
六、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登记台帐,对安排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的花名册、劳动合同(协议)、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实行分类汇总并保存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有需要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2.各级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资料的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表一:公益性岗位认定表
表二:补贴申请表
表三:汇总表
浙江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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