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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绍市劳社发[2009]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4-08 生效日期:2009-04-08
 

越城区人事劳动局、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绍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根据绍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申领发放办法,修订如下:

  一、补贴对象:已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绍市劳社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或镇街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社保补贴:
  1.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2.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已申报就业;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三、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和标准:
  社保补贴项目为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取整数)确定。

  四、申报和发放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申报就业,次月起计算补贴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须先到户籍所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保障室的居委会)申报就业,户籍所在地未设劳动保障室的可直接向镇(街)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
  1.申报就业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城镇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证》;
  (2)农村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户)凭《就业援助证》;
  (3)农村复转军人凭户口薄或相关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员转业的相关证明;
  (4)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材料。
  2.如实填写《灵活就业和社保补贴申报登记表》,报告本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情况,经辖区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
  3.基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要对申报人员的家庭和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掌握申报人员的家庭状况、所从事的职业、收入、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4.镇(街)劳动保障所根据基层经办机构签署的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证》和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就业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5.镇(街)劳动保障所在完成审核后,按月将《灵活就业和社保补贴申报登记表》汇总上报市就业局,所里留存一份,其余申报材料退回基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
  (二)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自就业登记后的次月起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此办法实施前累计补贴期限已满三年的人员不再享受本社保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自就业登记后的次月起,每缴满12个月向申报就业登记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补贴一次。其中在享受期限内退休的人员,在终止缴费后的次月按实际缴费月数申请补贴。申请社保补贴时,应随带缴费凭证和《就业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复员转业证明)。
  (四)镇街劳动保障所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期限和金额的清册汇总上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劳动保障局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核发。
  (五)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将社保补贴通过银行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中。

  五、其他:
  1.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若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的,应办理终止灵活就业手续,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至3年期满(指补贴给个人的期限和补贴给单位的期限累计为3年,3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补贴至退休为止)。
  2.绍政发[2006]57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的“4050”人员,生活确有困难或已停业的,可继续申请最长期限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享受税费优惠等政策已3年期满的,不再给予补贴。
  3.本办法实施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仍按原规定办法申请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绍政发[2009]19号文件执行。但不管是否按原标准还是按新标准,累计补贴期限最长都不超过36个月。
  4.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查实,注销其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并追回被骗取资金。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核实造成骗取社会保险补贴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绍政发[2009]19号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绍市劳社发[2006]36号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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