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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绍市劳社发[2009]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4-08 生效日期:2009-04-08
 

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诣的通知》绍政发[2009]19号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根据绍市劳社发[2009]28号文件规定,经认定安置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

  二、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之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计算的单位缴费额。
  2.岗位补贴标准按绍市劳社发[2009]28号文件执行。
  3.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本办法实施前累计补贴期限已满三年的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申报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程序如下:
  (一)申报: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缴费满一年后,可在每年7月或次年1月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按年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2.《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附件二);
  3.《绍兴市招用人员花名册》或《绍兴市招工录用及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用人单位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二)审核: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上报财政局。
  (三)拨付: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其他
  1.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是指2009年以后招收的人员。原在该单位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合同终止解除后再招用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应在其个人的《就业失业证》上予以记载。
  3.2008年底前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绍市劳社发[2006]33号文件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原政策执行。
  4.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绍政发[2009]19号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

浙江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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