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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3-16 | 生效日期:2009-03-16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从2008年12月1起,我市国税系统陆续推广应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征收税款,为了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在电子缴税方面的各项工作,提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市局制定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规范(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规范我市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42号)精神,唐山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实施方案》(唐国税发[2008]168号),从2008年12月1日起,我市国税系统陆续推行应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征收税款。为规范我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全面保障和落实工作职责,积极稳步实现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凡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税收管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均应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
第三条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具体可以分为纳税人发起的实时扣税、税务机关发起的实时扣税、批量扣税、自缴核销和办税服务厅银联卡缴税五种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缴纳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用实时扣税、批量扣税,必须在实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商业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缴税账户,纳税人采用银联卡缴税,必须开立银联卡账户。
第二章 系统初始化
第四条 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是省局在原有多元化申报纳税平台的基础上,对国税机关与其他部门、国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多种信息采集交换功能进行规划整合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纳税服务平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实现,需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与国库、各商业银行以及纳税人之间进行大量的数据交换处理。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申报征收人员都将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多项日常业务处理。因而,市局要求各单位的操作人员要认真管理好自己的登录代码和口令,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各项业务处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系统数据的准确,避免因操作不规范而产生错误数据。
第五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要做好本单位辖区范围内银行代码的维护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新增银行时,首先要确定该银行座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否则应通知座落地县(市)区局进行编码上报。各单位对新增银行进行编码上报时,要同时从银行方取得该银行支付系统行号,一并经由征管信息系统维护网站上报市局进行维护。
各单位要确保征管信息系统银行名称和支付系统银行名称的正确性,银行名称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经由征管信息系统维护网站上报市局进行修改;银行网点撤销的,要及时上报市局予以禁用。
第六条 综合服务平台上开票人管理模块由各县(市)区局进行维护,各单位要根据业务需要,做好相关维护工作。
第三章 签订三方扣税协议
第七条 采取实时或批量扣税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在业务开通以前按以下业务流程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扣税协议):
(一)纳税人在实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任意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一个账户作为缴税账户。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三方扣税协议的签订,填写《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缴税账户信息,在综合服务平台上生成三方扣税协议,同时打印出纸质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协议书上分别签章。
(四)纳税人将三份协议书提交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协议书有关内容进行确认,补录相关信息,签章后留存一份,将剩余三方协议书退还纳税人;
(五)纳税人将剩余三方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验证,主管税务机关验证通过的三方扣税协议即为有效的协议。
(六)协议验证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份协议书存档,一份交纳税人留存。
第八条 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告,税务机关同意后在系统中终止三方协议,并打印出《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一式两份交纳税人。纳税人通知其开户银行,银行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终止三方协议。
第九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共同签订的三方扣税协议是税务机关、银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法定依据。
第十条 凡是在我市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并且需要经常办理缴纳税款业务的纳税人,均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扣税协议。
第十一条 各税务分局负责本单位管辖纳税人三方扣税协议签订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督促辖区内应当签约的纳税人,全部都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完成三方扣税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三方扣税协议的生成、验证、终止等各项具体维护工作,确保征管信息系统中和综合服务平台上相关数据的准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要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工作协调与沟通,共同做好在三方扣税协议签订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手段,确保纳税人能够顺畅地完成三方扣税协议的签订工作。
对于验证失败的三方扣税协议,各县(市)区局要负责对验证失败原因的查找与解决,确保管辖所有应签约纳税人协议信息的有效维护及验证的通过。
第四章 纳税人发起的实时扣税
第十三条 采用网上纳税申报,且已经签订了三方扣税协议的纳税人,在税款的申报征收期内,可以使用网上申报纳税客户端软件发起实时扣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发起实时扣税的流程为: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纳税客户端发送扣税请求,扣税请求的电子信息经过在综合服务平台、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和商业银行间的实时流转,将扣款结果实时反馈给纳税人。
如果扣税失败,系统会将扣款失败的原因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需查明扣税失败的具体原因,待造成纳税人扣税失败的原因消除后,纳税人可以利用客户端软件的“实时扣款重新发起”功能重新发送扣款请求。纳税人的“实时扣款重新发起”请求必须在申报期限内,如果超过申报期限,软件提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
如果扣税成功,综合服务平台自动将缴款信息装入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进行上解销号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起的实时扣款请求,因各种原因扣款失败的,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采用税务机关发起的实时扣税或其他税款缴纳方式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与申报纳税客户端软件服务公司密切配合,做好对纳税人使用申报纳税软件的操作培训和咨询解答工作,提高纳税人发起实时扣税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申报纳税数据质量。
第五章 税务机关发起的实时扣税
第十七条 签定了三方扣税协议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使用税务机关发起的实时扣税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起的实时扣税的流程为:
(一)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应开票征收模块录入税票信息,系统提示“是否进行实时划款?”,选择“是”,系统发起实时扣款请求。
(二)扣税请求的电子信息经过在综合服务平台、TIPS和商业银行间的实时流转,将扣款结果实时返回税务机关。
(三)征管信息系统接收扣款结果,根据扣款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扣款不成功,征管信息系统提示扣款不成功原因,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应当根据系统提示查明扣款失败具体原因,待造成扣税失败的原因消除后,重新发起实时扣税;如造成扣税失败的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应建议纳税人采用银联卡缴税方式或者其他税款缴纳方式缴纳税款。
如扣款成功,则自动进行上解销号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发起实时扣税,一定要当面征得纳税人的同意。严禁未经纳税人当面允许,擅自为纳税人发起实时扣税。
第六章 自缴核销
第二十条 未签订三方扣税协议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或者签订三方扣税协议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不选择实时扣税的,可以使用自缴核销方式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自缴核销缴纳税款流程为:
(一)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税收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保存成功后,缴款书电子信息由外部平台于每晚6:30自动上传国库TIPS系统。
(二)纳税人自行缴款的,由纳税人持纸质税收缴款书到商业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汇总缴款的,税务人员持纸质汇总缴款书到商业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商业银行收到税款后按规定将资金和纸质缴款书转入国库。
(三)国库根据收到的纸质缴款书在TIPS系统找到相应的电子缴款书信息,经比对审核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同时在TIPS系统进行核销处理,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信息随当日国库入流水一同反馈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通过自缴核销方式征缴税款,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都要进行部分手工操作,工作效率偏低,因而各单位应尽量使用实时扣税、批量扣税或银联卡缴税方式征缴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缴核销的业务量。
第七章 批量扣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税款申报征收期内,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批量扣税方式征收税款。
第二十四条 批量扣税的业务流程为: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每月月初时,按照权限设置,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应申报统计,产生本月的应申报信息。
(二)每个月的2至14日(具体扣款时间由省局统一调整设置),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定税清册和应申报统计等相关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官员进行分类,分别提取批量扣税信息文件向TIPS发送扣款请求。
系统提取批量扣税信息文件时,自动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
(2)必须为未申报的纳税人;
(3)必须为个体工商户;
(4)如果有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等预缴税款信息的,扣款额度为定额减掉预缴税款的余额进行扣款。
(三)批量扣税信息文件经过在TIPS和商业银行间的流转处理,将扣款结果返回综合服务平台。扣税成功的,综合服务平台向征管信息系统写入申报信息、征收信息和电子税票信息,并对电子税票信息自动上解销号。扣税不成功的,返回不成功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可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查询各自的批量扣税情况,也可以在批量扣税结果返回之前,对本级的批量扣税业务进行止付操作。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的申报征收期内,要密切监控本单位所管辖个体定期定额户批量扣税情况,及时提醒纳税人在其缴税账户中存入足以扣缴当期税款的存款,保证批量扣税的成功率,尽量避免税款申报征收期最后一天,大量定期定额户到办税服务厅来缴纳税款,增加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
第八章 办税服务厅银联卡缴税
第二十七条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者已经签订三方扣税协议但无法通过实时扣税、批量扣税方式正常划缴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通过银联卡缴税方式缴纳各种税款、工本费和罚款。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银联卡缴税的业务流程为:
(一)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在征管信息系统进入相应税款开票征收模块,不选择实时扣税,税票种类选择“税收通用缴款书(一般)”,保存后提示“正划成功”。
(二)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在综合服务平台提取出需要银联卡缴款的电子税票信息,纳税人持银联卡在办税服务设置的POS机上进行划卡操作,电子税票信息和银联卡信息打包发往TIPS形成实时扣税请求。
(三)扣税请求信息通过在TIPS、银联公司和商业银行间的实时流转处理,将扣款结果实时返回综合服务平台。从而完成纳税人的缴款业务。系统自动对扣款成功的进行上解销号处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要做好对银联卡缴税便捷性的宣传工作,对于确实无法通过实时扣税、批量扣税方式征缴的税款,各单位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银联卡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尽量减少办税服务厅征收现金税款的业务量。
第九章 国库对账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划缴税款后,商业银行按规定将税款划转国库,国库当日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日终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00前将入库流水与日报表上传至TIPS系统。税务机关需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国库上传的入库流水和日报表,然后进入征管信息系统金库对帐模块进行国库对帐。
第三十一条 国库对帐具体业务流程为:
(一)下载入库流水。进入综合服务平台“财税库银--入库销号管理--获取入库流水”模块,选定税务机关和入库日期后下载。入库流水下载完毕后,综合服务平台将自动根据国库传回的入库流水信息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税票进行入库销号。
(二)下载日报表。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财税库银--金库日报表管理--日报表下载”模块,选定税务机关和入库日期下载。日报表下载完毕后,综合服务平台将自动将国库日报表数据写入征管信息系统。如经对帐后发现国库上传的日报表数据有误,在国库重新上传后可通过该模块对日报表重新下载,下载时按系统提示对原已下载的日报表进行覆盖。
(三)国库对帐。进入征管信息系统金库对帐模块,选择税务机关和金库后,点“日对帐”标签页,输入对帐日期后进行对帐。如国库对帐不一致,则需查找具体原因,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如有未纳入财税库银系统的各种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非电子税票,该部分税票仍需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手工入库销号或税收收入退还书销号。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每个工作日都要严密监控银行扣缴税款信息转入征管信息系统的即时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以便对错误数据及时进行解决,保证系统中申报征收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章 考核监控
第三十四条 为了规范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各项工作,提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市局把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效能考核,由市局相关处室按分管的业务分别进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
第三十五条 在进行考核时,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分解为以下细项,按照考核办法中设定的分值和扣分标准,对选取的每个细项进行打分,汇总后形成对各单位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综合考评成绩。
1、是否因管理疏漏,造成纳税人应签而未签三方扣税协议,或者未及时为纳税人签订三方扣税协议。
2、对于验证失败的三方扣税协议,是否及时进行核查解决,在综合服务平台上是否存在长期未验证通过的三方扣税协议。
3、是否有因责任心不强,操作随意,造成录入三方扣税协议数据错误的情况。
4、是否有因责任心不强,操作不规范,造成系统中申报征收数据错误的情况。
5、是否有因管理疏漏,或是服务不到位,造成本应纳入实时扣税或批量扣税纳税人,纳入自缴核销范围的情况。
6、是否有未按规定每日对征管信息系统中入库税票与TIPS的入库税票进行比对的情况;申报征收数据发生错误时,是否有未及时进行解决或向上级机关反馈的情况。
7、是否有未按规定每天进行国库对账的情况;或者对账有问题时,未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解决的情况。
8、其他考核细项。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因税务人员责任,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或操作不规范而产生错误数据的,市局还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实时缴税和批量扣税,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扣款成功后,负责为纳税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该凭证是合法的完税证明,如果纳税人需要,还可以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税务机关换开纸质完税证明。
对于银联卡缴税,办税服务厅应负责为纳税人开具纸质完税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由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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