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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府办[2008]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14 | 生效日期:2008-07-14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开始,在全省建立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和原则
今年以来,我省CPI在上年逐月上涨的弧上快速上扬,物价上涨特别是粮油、猪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已给我省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建立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联动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结合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调整本地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逐步形成上述三种补贴水平自然调整的机制。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
鉴于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暂用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建立联动机制的启动数据,待条件成熟后,换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负责,各市、县政府要在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的指导下开展本市、县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所需经费缺口(指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弧上扩大调查所需的经费,下同)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海口、文昌、琼中所需经费缺口和其他市、县所需经费经市、县财政审核后,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为:连续3个月,每月CPI上升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联动机制;CPI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即停止机制运行。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达到和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
三、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和项目
以城乡低收入群体、城乡低保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作为补贴对象,纳入联动机制的补贴范围,其中,城乡低收入群体的范围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联动机制的补贴项目: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联动机制补贴基数
城乡低保联动机制补贴,以各市、县2008年5月份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五保供养水平为基数。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联动机制补贴,以各市、县现行补贴水平为基数。
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贴不设立联动机制的补贴基数,即实行直接动态补贴。
五、联动机制补贴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的联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动态补贴资金,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从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六、联动机制的补贴办法和标准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联动增加的生活补贴,以后逐月发放,直至停止联动当月。
补贴档次为四个档:CPI涨幅(下同)为3%-5%为第一档,5%-8%为第二档,8%-11%为第三档,11%-15%为第四档。
联动机制的补助标准:
(一)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动态补贴,各市、县政府参照以上档次,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二)城乡低保联动机制补贴。当CPI涨幅(下同)为3%-5%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10元(含10元,下同);5%-8%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17元;8%-11%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24元;11%-15%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32裕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当CPI涨幅(下同)为3%-5%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20元;5%-8%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25元;8%-11%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30元;11%-15%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35裕
“3%-5%”是指在3%以上(含3%),5%以下(不含5%)。其余类推。
七、加强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建立联动机制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物价局)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负责向物价、财政、民政主管部门提供每月CPI等弧数据信息,抓紧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经论证后,替代CPI作为联动机制的测算依据,提高可靠性和科学性。
省财政厅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并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省民政厅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全省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弧数据,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省建设厅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全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的弧数据,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海南省政府
2008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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