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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购[2008]6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1 | 生效日期:2008-07-21 |
市级各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在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新举措。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电子化政府采购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助于增强采购的透明度和采购市场秩序的优化。各单位要协同工作,对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共同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附:《杭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制度,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预算、采购、支付和监管等行为。主要包括运用信息系统处理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公告、下载采购文件、接受报价、撮合成交、公布中标结果、提供相关查询服务,以及通过网络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管等。
第三条 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是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依法行使监察和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 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从事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管理原则。“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是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平台。
第六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有预算保证。采购项目的需求必须完整、真实、明确。
第七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方式以询价采购为主,评审比照最低价评标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八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同时在市采购办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发布媒体不少于三家。
第九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实行标准化管理,文件格式由市采购办定期审查备案。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采取网络下载形式发售,各潜在投标人可使用取得的密钥登陆杭州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供应商须通过资格审查和认定才能参加我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各供应商可随时递交资格申请。市采购办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资格审查认定工作。供应商资格实行年检制。
第十二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结果,须经采购机构复核、采购人确认,经网上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十三条 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须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可依法对采购活动及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采购当事人在从事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采取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采购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系统用户及数据的真实和可靠,防止采购当事人的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在网络运行中,须同时遵循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与运行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须接受“政务实时监控系统-政府采购子系统”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不得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08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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